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爲准則》《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有關要求,結合學院學生治理實際情況,制定本治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旨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康健,促進違紀受處分學生(以下簡稱受處分學生)轉化和提高。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日制受處分學生的跟蹤教育及治理。
第三條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學院取消其各類評獎、評優、推優資格。若擔任學生幹部,學院學生治理部門要撤銷其職務;若是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要凭据《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若是入黨積極分子,要調整收支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四條處分质料歸檔。對學生處分及解除處分的质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的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五條建设處分學生跟蹤教育幫扶制度。輔導員、班主任應重點關注受處分學生,充实利用班團幹部、學生黨員、優秀學生對受處分學生實施“一對一”幫扶,建设幫扶台賬,制訂幫扶計劃。
第六條受處分學生的教育方式及教育內容。教育方式主要有:集中學習、個別談話、義務勞動、集體活動、思想彙報等。教育內容有:國家执法法規、學校《學生手冊》有關治理規定及人生目標、理想信念等。
第七條輔導員、班主任要及時掌握受處分學生的動態,組織部署學生參加專題思想教育及跟蹤考察的相關活動,強化正面教育,督促幫助其轉化提高。
第八條受處分學生應積極纠正自己錯誤,每季度至少向學院上交一份書面思想彙報,積極參加專題思想教育及跟蹤考察活動,爭取在考察期內有良好表現。
第九條受處分的學生解除處分條件:處分期滿;有突出貢獻或立功者,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職能部門批准,可提前解除。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半年後可解除,有突出貢獻者,可減期至三個月;受記過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可解除,有突出貢獻者,可減期至六個月。
(二)受到處分的學生,學院定期進行談話並記錄談話內容。處分期滿後,由學院在解除處分審批表中如實填寫解除意見,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批;有突出貢獻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的學生,須由學生提交書面申請、學院考察認定後,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批。
(三)解除處分的下個月起,可恢複評優和獎勵資格。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自動化與電氣工程學院全體在籍學生。自宣布之日起實行,最終解釋權在自動化與電氣工程學院。
自動化與電氣工程學院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