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學生勤工助學事情,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康健、有序開展,保障學生正当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治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職生的勤工助學治理事情。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正当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事情的重要組成部门,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凭据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果真、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則,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治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爲,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事情職責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事情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事情,負責協調宣傳部、學生處、研究生處、財務處、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後勤治理處、團委等部門,在事情部署、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爲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七條 學生處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日常治理事情。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並納入學校治理。
(三)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部署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爲學生和用人部門(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四)配合財務處配合治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准,做好酬金的發放和治理。
(五)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公德意識、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教育,根據崗位情況組織協調用人部門(單位)對上崗學生開展须要的崗前培訓和宁静教育,維護學生的正当權益。
(六)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報請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業或違反勤工助學協議、操作規程的學生,可調整或取消勤工助學崗位;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勤工助學學生,凭据相關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三章 校內崗位設置與治理
第八條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治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用人部门凭据学校人事制度划定,结合本部门事情量,本着须要、精干的原則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條 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的时间原則上每周不凌驾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用人部門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牢固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牢固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事情崗位;
第十一條 校内勤工助学牢固岗位原則上每年审定一次。用人部门须在划定时间内向助学与贷款治理中心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岗位申报表,经人事处审查,报助学与贷款治理中心审定用工数量、酬金尺度后,统筹部署设岗。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要在用工前一周内填写岗位申报表,报助学与贷款治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运动。
第十二條 每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事情結束後,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舉辦勤工助學崗位招聘會,學生與用人部門之間通過雙向選擇確定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三條 部署勤工助學崗位,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四條 用人部門申請勤工助學崗位要以確保宁静和不影響學生學業爲前提,不得部署學生參與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蒙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康健的事情。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學治理
第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統籌治理。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推薦適合事情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执法效力的協議書。學生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章 校內經費治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經費由學校財務處單獨劃撥,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学经用度于支付学生加入校内非营利性单元的勤工助学运动的劳动酬金。用人部门结合学生劳动强度、事情质量及体现等情况,坚持公正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則审定学生劳动酬金,报助学与贷款治理中心审核。
第十九條 用人部門不得虛報或多報學生勤工助學事情量(勞動報酬),勤工助學經費不得挪用,酬金發放不得拖欠。對于虛報學生勞動報酬的部門,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有權取消其勤工助學崗位,根據情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于未經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審批的臨時崗位,不予發放勤工助學酬金。
第二十條 爲使更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每名學生一般部署一個勤工助學牢固崗位。
第六章 崗位酬金標准
第二十一條 校內牢固崗位按月計酬,臨時崗位按小時或天計酬。酬金標准爲:
(一)牢固崗位
1.事情助理崗:指在學校各部門設立的以事情助理性質爲主的勤工助學崗位。
每月事情時間爲20~30小時,每月酬金標准爲240~360元。
2.公共服務崗:指衛生清潔、秩序維護、收發報紙信件等以簡單勞動爲主的勤工助學崗位。
每月事情時間爲15~20小時,每月酬金標准爲180~240元。
牢固崗位的酬金,每學期按5個月核發。
(二)臨時崗位:指經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批准,臨時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
凭据每小時12元計算,每人每天酬金最高不超過96元。
臨時崗位的酬金,當月報送核發。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牢固崗位事情表現優秀、持之以恒的學生,每月可獲得績效獎勵,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校外或校內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酬金標准不應低于天津市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第七章 學生治理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要服從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的統一治理,未經批准學生不得私自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假借勤工助學名義事情。
第二十五條 凭据“谁用人,谁治理”的原則,用人部门(单元)必须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和治理,卖力做勤学生在勤工助学运动中的宁静羁系,并结合岗位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宁静及业务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用人部门(单元)要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治理细則,明确岗位事情内容、事情时间、酬金尺度、职责要求、劳动纪律等。
第二十六條 在勤工助学运动中,对于事情积极、认真卖力、有奉献精神、模范遵守用人部门(单元)规章制度且受到用人部门(单元)好评的学生,凭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學生事情未能尽职尽责、态度不规则、违反规章制度被用人部门(单元)辞退的学生,凭据情节轻重扣除劳动酬金或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他人人身伤害、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当事学生应予肩负责任。
第八章 执法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及用人部門(單位)須遵循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治理規定。若出現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凭据有關执法法規規定的法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勤工助學治理事情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治理辦法》(津職師大學發〔2015〕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