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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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日期:2023年12月16日 09:20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條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設,勉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印發的《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治理實施辦法》(津財規〔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則。

第二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爲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並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细則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標准及年限

第五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准,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准部门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罗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第六條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八條  入伍資助期限爲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一個學制期。對複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凭据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爲准,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爲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爲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爲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凭据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法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先到學校財務處審核學費、貸款等信息;再到學生處助學與貸款治理中心(以下簡稱助貸中心)審核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信息。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条约》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財務處和助貸中心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准、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級征兵辦)。學生被批准入伍後,區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助贷中心,由助贷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切合條件的,实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赔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對于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我校凭据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余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我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十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我校的入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後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由学校财政处和助贷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切合條件的,实时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爲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學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被部隊退回或除名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我校就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我校會同退役安置地區級征兵辦收回。

第十二條  队伍体例员额缩减、国家建設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队伍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市征兵辦會同市教委確定。

第五章    

第十三條  本细則自宣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卖力解释。  

第十四條  本细則在执行历程中,凭据上级单元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