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維護在校學生宁静,加強學生集中住宿治理,保障學校教學秩序正常運轉,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治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號)文件精神,凭据學校《關于重申嚴禁我校學生校外租房的通知》(津職師大校辦發〔2014〕3號)要求,結合事情實際,爲加強學生走讀治理,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二條 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走讀、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新生入學第一年應在校住宿,適應大學集體生活,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確需走讀,必須提出真實、正當理由,經個人申請、學院審核、學生處審查、學校批准後,凭据法式辦理走讀手續。
第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家長(監護人)同意後,學生本人可向所在學院提出走讀申請:
1.患病處于治療期未便在學生宿舍住宿的;(有醫院相關證明)
2.患有肺結核、肝炎等傳染性疾病或有心理疾病等不適宜集體住宿生活的;(有醫院相關證明)
3.怙恃患病需要長期照顧陪護的;(原則上有醫院相關證明)
4.延長學制,無教學活動的;
5.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走讀的。
第五條 走讀辦理流程
1.學校每年6月集中審批辦理學生走讀手續,其他時間不予辦理。每次審批走讀時限爲一學年,到期後如需繼續走讀,應重新報批;到期後不再走讀,向所在學院提出回校住宿申請。
2.學生提出書面走讀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經學院審核通過後,由學生本人填寫《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走讀申請表》及《學生走讀承諾書》,家長(監護人)須簽署同意走讀意見,學院組織將填寫無誤的申請表集中報送學生處。
3.經學生處審查,並報校領導批示後,學生處向各學院宣布走讀學生名單,名單同時報送學校財務處辦理免除住宿費手續。
4.學院通知走讀學生辦理退宿手續,學生應及時離宿。
第六條 學生走讀期間,家長(監護人)應督促學生按時參加學校教學等各項活動,教育學生加強宁静防範,防止發生宁静事故。學生因走讀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負責。
第七條 各學院應建设走讀學生檔案,加強走讀學生教育治理,定期了解掌握走讀學生情況,重點關注因心理問題、身體疾病等特殊情況辦理走讀的學生。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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